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因起诉对象错误而撤诉。
2016年1月份,李某到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诉称,其丈夫张某是一名电工,某日,某保险公司员工向其丈夫张某推销意外保险,张某同意购买保险后将保费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保险公司员工,谁知保险公司员工却并未按照张某的实际职业类别(电工)为其投保,而是为根本没有驾驶资格的死者王超群错投了专门针对驾驶人员投保的乐驾意外保险,保险公司也未对员工的过错进行核查,后张某在工作中意外身亡,李某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绝进行理赔。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是李某在法院起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本应是被告的财产保险公司错告为人寿保险公司,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的过程中,被告称原告并未在其公司购买过任何保险,经查,原告确实未在被告处购买保险,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法理,并告知其明确的被告,于是原告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案件的起诉,即:1、原告是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即应立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官提示: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长,产生纠纷到法院诉讼是常见的事,无论是面对个人还是企业,首先应该通过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法律文书,明确其实际个人信息,这样不仅能在合作时免去不必要的麻烦,也能在产生纠纷而进行诉讼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