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借钱贷款朋友之间互相担保屡见不鲜,本来是朋友之间的“仗义”帮忙,但如果借款人不诚信,却会让原本好心的担保人共同承担了债务。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4年11月,李某夫妻以进原材料装修店面为由向库尔勒某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1年,还款方式为每月还一次本金和利息,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王某为其提供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对李某夫妻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银行按期向李某夫妻发放了100万元贷款,但李某夫妻却未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于是银行将李某夫妻及担保人王某共同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夫妻确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相关合同条款,担保人王某因与李某的哥哥关系要好,碍于朋友情面当时连保证合同都没仔细看就签了字,为李某夫妻作出了大额担保。法院认为,银行与李某夫妻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面义务,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借款人李某夫妻就应当按约还款。而银行与保证人王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也有双方共同签字,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王某也应当按照保证合同内容在保证范围内对李某夫妻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李某夫妻应按约偿还借款,王某对李某夫妻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借款合同中,很多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往往草草就在合同中签了字,但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往往悔不当初。法官提醒:虽然为人担保是帮人做好事,但是在为他人做担保时,一定要慎重,要多方考察借款人信誉,摸清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切不可碍于情面,不计后果,盲目替人担保,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