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等四人来到哈密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起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并返还保险费。
原来,2011年原告在被告业务员的宣传下,订立了“某定投两全保险”,原告按约定交纳了四年保费,2015年3月得知该保险属于夸大保险误导消费产品,为此原告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投诉,后新疆监管局出具《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明确告知原告,被告的行为违反《保险法》规定属于“夸大收益、承诺不确定利益保证”的欺诈行为,并已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无奈起诉至法院。该案经民庭审理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由被告向原告返还保险费。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销售误导行为屡屡发生,一批保险公司因违规操作被罚。保险企业要以诚信为本,夸大产品收益不仅有违道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营销员和保险公司对不确定的利益部分作出任何形式的口头或书面承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相关的保险公司应做出深刻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