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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探视权再虐单亲家庭孩子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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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刘丹  发布时间:2015-11-23 12:37:23 打印 字号: | |

    王某(男)与张某(女)原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20119月两人诉讼离婚,由于当时孩子年幼,母亲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遂将两人的孩子判定由母亲张某抚养。

    离婚后,张某为阻止王某探视孩子,多次搬迁住址,并拒绝给王某联系方式,后为彻底断绝与王某的关系甚至搬迁到外省,导致王某作为父亲,连孩子长多高,身体如何,学习如何都无从知晓,法律赋予父亲对孩子的探视权被无情剥夺。20154月,王某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维护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告知双方,父母离异后和子女保持正常来往、联络亲子感情、父母及时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能最大限度内减轻子女因家庭破裂而遭受的不幸,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同时告知张某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劝导王某在看望孩子时应与张某积极沟通,以不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为前提。

    最终,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原、被告握手言和,对探视方式、时间达成调解协议:今后,在孩子暑假期间,由张某将孩子交王某抚养,与王某共同生活一个月;除此之外,王某每二年探望子女一次,与王某共同生活十天。庭审结束后,被告张某当场回家把孩子领来法庭,让孩子跟父亲见面。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为了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导致双方再次对簿公堂的事情也不鲜见,其实,这种斗争,表面上看受伤的是大人,其实受伤最深的还是无辜的孩子。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案中王某要求对孩子的探视权,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积极意义,引领原、被告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有助于促进家庭和谐及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