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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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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刘璐  发布时间:2015-11-12 12:45:51 打印 字号: | |

     20153月,聋哑人秦某失恋后心情郁闷,为了发泄,他翻越铁路防护栏,将两块混凝土水泥预制块放置钢轨上,造成当日动车运行至此发生碰撞,致该动车一侧撒砂管、扫石器断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228元,并致动车晚点48分钟,构成一般C5类“列车相撞”事故。

     案件公诉到法院后,经司法鉴定秦某精神发育迟滞,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了保障聋哑人的权益,哈铁法院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在庭审中为秦某聘请了手语翻译,指定了辩护律师,考虑到秦某是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通知秦某的姐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辩护。

     经法庭审理,秦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认为; 秦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的规定,秦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庭上,悔罪的秦某哭诉中手语表示“我想和姐姐一起走,家里的母亲很老了,一个人在割麦子,我想回家。”

     刑法、刑诉法对弱势群体有各项权利保障,但其不能因为自己的生理缺陷而无视法律,动车的安全运行关系社会的稳定,影响到公共财产安全、维系着万千生命和家庭的幸福,秦某泄愤不顾及后果,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触法必究。在惩处打击有生理缺陷的人犯罪时,应既考虑到其因生理缺陷而做出的特殊规定,又为维护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起到保障作用,让有生理缺陷的人和正常人一样既能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又受到法律的制约。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