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4月乘坐列车时,被公安缉查人员发现携带固体可疑物,后经技术部门检验,确认为毒品海洛因且数量巨大。其后办案人员在查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时,发现其曾有两次犯罪前科,分别因惯窃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2015年初才刚刚刑满释放。正当被告人打着出狱后借着毒品运输“发家致富”的如意算盘时,怎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庭审当天,在充分辩论及质证基础上,审理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相关规定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毒品海洛因
本案被告人三次犯罪,屡触重刑,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其一生都将可能在铁窗内度过,乌铁中级法院严格公正的判决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为存有“靠毒品发财”邪念的犯罪分子敲响警钟。当前临近年终,乌铁中院正在积极开展审判执行收关攻坚工作,刑事审判庭围绕稳步提升审判质效的总体目标,严格把关,公正审判,一如既往捍卫司法公正及社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