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交通事故理赔涉及肇事方、受损害方及保险公司三方,在事故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根据肇事方的投保情况,将赔偿在三方之间进行合理分摊。肇事方主动进行高额赔偿,但保险公司并没有参加肇事方和受损害方之间的理赔调解,那么肇事方赔偿完毕后,能否顺利找到保险公司理赔呢?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最近受理了这样一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妥善解决化解了纠纷。
[案情简介]
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辆所有人于某拿着调解协议找保险公司理赔,但在具体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上,双方发生了分歧,多次协商未果。
[审理过程]
于某代理律师称,事故发生后,因受害人是老人,为了解决纠纷,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虽然交警认定受害人也有责任,但调解结果基本上没让其承担责任。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在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已经向受害人进行了赔付,保险公司却迟迟不予赔付,于法无据。于某也为其车辆购买了30万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现在因事故修理车花费13104元,保险公司应当全额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公司并非拖延赔付,而是认为应该在各项赔偿均核算清楚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已经核查过理赔材料,对绝大多数理赔项目及数额并无异议,两项存有异议:一、调解书上写明20000元了结此事,原告申请理赔数额确是31255.53元。二、车辆损失险是按照责任比例赔偿的,因为李某负主要责任,只能按照70%进行赔偿。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于某表示因为受害人杨某年纪较大,为了尽快妥善处理此交通事故,驾驶员李某在调解时做了较大的让步,调解书上第一项的计算不准确,但是确实是按照调解协议上约定的20000元给付给杨某而了结此事的,另外,杨某治疗的医疗费用11255.53元是我方垫付的,为受害人杨某人身损害一共支付了31255.53元,受害人杨某为此出具了证人证言。关于车辆维修费用电动车修理费500元,小车修理费13104元,也实际支出,有修理费发票为证。综上,因此次交通事故一共支出44859.53元。
保险公司表示因保险公司没有加入调解,原告方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其没有约束力,对原告方超出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数额部分向受害人支付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李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除交强险是在各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按照70%进行赔偿。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保险人不得在交通事故中获利”、“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用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用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两个原则。
经调解,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于某人民币30301.17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李某是经于某同意驾驶其机动车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杨某受到损害。李某是实际侵权人,交通事故中李某与受害人杨某均有责任,二人按各自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某就自己的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失时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依照该保险关系,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约定向受害人赔偿,或者被保险人对于受害人杨某进行了赔偿,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向杨某支付的赔偿金的数额存在争议。由于保险公司在最初的确定赔偿数额时并没有参与,其事后的拒绝支付保险金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保险人理赔的困难。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在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调解过程时即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其中,对于相关赔偿数额发表意见,并以此作为今后被保险理赔的依据,可以打消保险公司对于赔偿数额的怀疑,从而便于保险利益相关人实现自己的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