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无照驾驶发生车祸,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分享到:
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杨明  发布时间:2015-08-31 19:43: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财产保险纠纷案件。原告吾某无照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吾某向受害人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依法驳回了吾某的诉讼请求。

20142月,吾某无照驾驶汽车与受害人赵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吾某赔付赵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14万元。吾某向汽车承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吾某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虽然吾某是无照驾驶,但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122000元。保险公司答辩称,吾某是无照驾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规定了保险公司赔偿人身损害的同时,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最高人民民一庭认为,其实质是基于交强险的保障功能,为了使受害人不因侵权人的无资力而陷入损失难以填补的境地,同时为了交强险中的道德风险(被保险人因车辆投保交强险就鲁莽驾驶、违法驾驶),惩罚鲁莽驾驶、违法驾驶的行为,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一方面,使疏忽鲁莽的责任负终局的赔偿责任,以降低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承担的是责任人无力赔偿的风险。本案中,吾某无照驾驶,负有终局的赔偿责任,且吾某已向受害人赔偿,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风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