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发生法律效力,一、二审均认定司机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所运货物发生火灾烧毁,即便司机没有责任,仍然负有赔偿义务。
2012年8月,某公司与司机赵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由赵某将30吨棉泊运往内地。赵某装货出发后,运输途中,一货车撞坏赵某驾驶的车辆,车辆起火,货物全部烧损。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某公司与赵某因货物赔偿不能达成协议,诉至法院。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赵某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货物损失,致使其不能安全运输货物至目的地,构成对原告的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货物已全部烧损,赵某已不能履行合同,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赵某应当赔偿原告货物损失。遂判决赵某赔偿某公司货物损失10万元。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赵某在交通事故中虽然没有责任,但对于货主损失有先行赔偿的义务。在赵某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赵某作为承运人安全运输货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