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审结了一起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滕军的盗窃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滕军在工作期间,多次在乌鲁木齐火车南站行李房盗窃新疆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快递邮件(3部手机及充电宝),价值共计8 052元。其中:1、2015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滕军在乌鲁木齐火车南站站台区通道口,盗窃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3 500元)2、2015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滕军在乌鲁木齐火车南站库房门口通道处,盗窃黑色苹果5代手机一部(价值2 500元)和金色飞毛腿牌充电宝一个(价值97元)。3、2015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滕军在乌鲁木齐火车南站行李房通道,盗窃黑色黑莓Z30手机一部(价值1 9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经手装卸的货物袋属于封缄物,职务侵占中的占有是指,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物的包装物时,并非同时占有封缄物内的财物,即在此种情形下,占有封缄物内的财物成立盗窃罪,占有封缄物成立侵占。本案中被告人滕军仅仅对其装卸的货物袋整体具有经手的权力,对内容物并没有经手的权力,因此被告人滕军作为中铁快运的装卸工,从其经手的货物袋中盗取快递包裹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滕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类较重的犯罪事实,部分被盗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受害单位,未被追回赃物主动退赔相应款项,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对此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滕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