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法官了,我以为这钱要回来肯定是又要打官司又费时间,没想到前两天我来法院,今天您就把问题帮我们解决了”。2015年6月29日上午,一位当事人对承办法官连声道谢。起因是当事人在一起运输合同纠纷中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是库尔勒市做运输生意的小老板,2014年起,一直给在兵团做工程的包工头李某运输砂石料,但李某一直未向王某结算运输费,共计16万余元。为此,王某多次找到李某,希望对方能把钱自己的运输费结清,可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甚至躲避王某,不接王某电话。多次讨要无果后,王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5年6月25日,王某带上李某欠自己运输费的票据等证据来到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希望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王某听取了其律师的建议,向法院提供了李某的财产线索,李某在某建筑公司尚有未结清的工程款,为争取今后诉讼和执行的主动权,王某向法院提供自己的小轿车作为担保,向法院递交了诉前保全申请书。经法院审查,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受理王某的诉前保全申请。
2015年6月29日,承办该案的法官到某建筑公司调查情况,确定李某在该公司确实还有若干工程款未结清,在得知法院要保全自己的工程款后,李某主动与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承诺在近日将16万元运输费全部偿还给王某。该案未经法院诉讼就得以圆满解决。
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保障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是权利人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法律手段。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占有、支配或处分有关财产的权利,有效防止财产转移、灭失等情况发生,从而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解决执行困境。同时适用财产保全,有利于增强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主动性,在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增大诉前调解成功率方面作用明显,可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