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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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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毛建梅  发布时间:2015-06-29 18:40:2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20133月,王某在自家梨树园地埂上烧杂草,将相邻齐某家的香梨树、杨树烧毁,经村队干部杜某调解,王某与齐某协商后,王某于2013320日向齐某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齐某(毁坏杨树梨树)现金壹万陆仟元16000元,201310月还清。欠款人:王某,杜某在欠条保证处签字。王某于201310月履行给付了6000元。双方约定剩余的10000元到201410月给付,但王某一直未履行,齐某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王某与杜某偿还毁林欠款10000元。齐某、王某与杜某按时到庭开庭,三人对事实没有异议,王某认为既然赔了钱,死树应该归他所有,齐某把死树送给了别人,所以就未给剩余的款项。此外,由于去年收成不好,家人生病住院,没有还款能力。齐某表示当时作为大队干部,为了定纷止争,帮王某和齐某进行调解,并提供担保,但齐某在王某没有支付全部款项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通知他,现在离第一次约定的还款日期已经过去快一年半了,应当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王某当庭给付齐某9000元,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1.“欠条”上写“保证”承担什么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常见在“借条”或“欠条”上有“保证”字样,均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如没有载明保证责任的种类,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2.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有多长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延后还款期限,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延后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未通知保证人,保证人没有明确表示对新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该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王某与齐某约定还款期限是“201310月”,杜某的保证期间至20144月,齐某与王某重新约定新的给付日期为201410月,已超过杜某的保证期间,保证人杜某对该笔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