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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铁中级法院跨省财产保全促成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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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乔剑  发布时间:2015-06-09 22:23:02 打印 字号: | |

2015年515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虽然原被告双方有调解意愿,审判法官也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案件却因一些履行细节问题没能调解成功。庭审后,案件的原告方非常担心作为借款抵押物的5190吨稻米可能会被被告方转移或设定其它抵押,导致案件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遂向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中院及时受理了原告方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件,该案件需要查封、扣押、冻结五名被告人价值1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由于案件标的大,被保全的当事人多,财产保全的财产分布在乌鲁木齐市和吉林市,且保全标的物数量大,属于易腐烂变质的稻米,所以中院领导非常重视这件财产保全案件,专门开会研究分析案件,并由执行局海沙尔局长亲自带队奔赴千里之外的吉林省办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件。到达长春市后,中院干警通过吉林省高级法院和吉林省人民银行协查,查询到被告人单位和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共计53个。为了不惊动在吉林市的被告人而转移财产,执行人员先在长春市的各家银行对被告人的同一银行存款情况摸排了一遍,发现了被告人有钱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第二天一早赶到吉林市对被告人存有钱款的银行账号予以了冻结。下午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5190吨稻米发出了协助查封通知书。第二天,执行人员驱车30多公里赶到被告人存放稻米的厂区库房,现场查看抵押稻米的仓储情况,向监管单位人员了解了稻米的质量、抽检流程等相关情况,掌握了抵押稻米的现实情况。下午约见了被告方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向其讲明了中院办理保全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向被告代理人送达查封5190吨稻米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制作了查封笔录,责令被告方负责保管查封的稻米,明确了保管义务。在交谈案件过程中,执行人员发觉原被告双方有达成调解的可能,就抓住时机展开调解工作,分别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以及此案调解后会使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的后果。当时双方均表示会认真考虑法院的调解意见,次日回复是否愿意调解。当晚,执行人员又分别给原被告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打电话,晓之以法和理。次日上午,原被告双方自愿在执行人员的面前签署了调解协议,负责财产保全的执行人员马上和本院审判庭联系,当天将调解协议传真回法院,由审判庭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三天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民事调解书,最终使这起跨省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得以顺利调解结案,财产保全案件也在充分保护当事人利益,促使双方自动履行的情况下圆满办结。

事后,当事人双方连声向法院干警致谢:“真没有想到啊,我们这件跨省的金融案件没能在法庭上调解,却在执行财产保全时促成我们双方达成了自动履行交付抵押物的调解协议,太感谢你们了!真是从保护我们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办案啊!”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