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向银行贷款后不还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诉至法庭当被告,代为偿还债务后又向借款人依法追偿,获法院支持。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一起该类追偿权执行案件。
2013年,库尔勒某银行与二十九团10名农民签订了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其中王某、李某为借款人,其余8名农民为王某、李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共借款20余万元。银行发放贷款后,王某、李某一直未还款。2015年4月,银行到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将10名农民共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10名农民共同偿还贷款。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8名担保人代为偿还债务,在承担完连带责任后,向2名借款人王某、李某追偿。法院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后依法向当事人进行送达,调解书生效后,8名担保人按照调解书上确定的内容履行了自身义务,但2名借款人王某、李某却迟迟不向担保人偿还欠款。故2015年5月,8名担保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依法对2名借款人的房屋予以查封,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借款人王某及李某在两年内向8名担保人偿还所有欠款。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