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对24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货运部赔偿24位农民棉包损失。
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和硕县乌什塔拉乡24位从河南、甘肃、四川、安徽等地来疆务工的农民将重量不等的棉包交给某货运部在该乡的托运代办点,委托该托运部将棉花运回老家。农民们向托运部交付了棉包、运费和保费,代办点的负责人向农民们出具了货运托运合同单。但农民兄弟在老家的收货人却一直没有收到棉包,遂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托运部赔偿货物损失。庭审中,托运部对收到24单货物没有异议,表示对收到的棉包会根据目的地的具体情况交由铁路、汽车、民航运输。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将货物交由被告,由被告负责组织运输是货运代理行为,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原告已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应按约将货物运交收货人。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已将货物交运,并办理保价,因其怠于处理委托事务造成原告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收货后未组织运输,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在合同中声明货物价值,被告按这一标准收取保费,是双方对货物价值的一致确定,应按双方确定确认货物价值。被告没有将货物交运,故应退还运费和保费。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某托运部赔偿24位原告的棉包损失,退还运杂费。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农民工兄弟从内地来新疆农村务工,人地生疏,最害怕的就是权益受到侵害后无人管。法院通过判决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制裁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营造良好的法制秩序,消除外来人口的顾虑,使每一名来疆工作人员都能从案件的审理中感受到司法的正义。以公正司法稳疆固疆创建法治新疆,才能吸引更多人来疆工作,促进新疆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