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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时令鲜果发生纠纷 处置不当责任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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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杨明  发布时间:2015-05-26 18:17:18 打印 字号: | |

2013年8月底,吾某通过库尔勒某信息服务部的介绍与货车司机赵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约定由赵某承运吾某的35吨哈密瓜,从轮台县野云沟乡运送至西藏拉萨市,约定运费35000元,预付5000元,余款货物运到拉萨市后再给付。双方签订运输协议后,赵某驾车从库尔勒市到轮台县野云沟乡装哈密瓜,并在2014年8月31日对35吨哈密瓜从轮台县野云沟乡至西藏拉萨市的里程投保公路货运险,保险全额为180000元。赵某将货物运到青海省格尔木市时,双方因运费发生争议,赵某未继续运输货物至拉萨市。2014年9月8日,赵某到格尔木市公安局报案,报称“从库尔勒拉了30多吨哈密瓜拉到格尔木,吾某不愿意付运费”。派出所接警后联系吾某,吾某接派出所电话后来到派出所,要求赵某将货物运送到西藏拉萨市,派出所对报警内容做了登记。2014年9月22日,吾某到格尔木市公安局报案,报称雇佣的司机将货物没有按约定运送目的地,导致35吨哈密瓜腐烂,公安局告知双方到人民法院处理。吾某于是将赵某起诉到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哈密瓜损失180000元。开庭中,双方各执一词,赵某称哈密瓜就是运到格尔木的,由于吾某不付运费,自己有权拒绝卸车。并且哈密瓜损失是由于自然损耗造成的,应由吾某负担。并当庭反诉要求吾某支付运费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吾某与赵某订立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运输合同的运输目的地是拉萨市还是格尔木市、运费是否应在格尔木市支付?货物损失原因是赵某拒绝运输还是因瓜果自然损耗造成的?赵某投保的保险单是2013年8月31日在货物起运前投保的,写明运输目的地拉萨市,吾某出示的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货物运输协议书复印件确定的运输目的地也是拉萨市。赵某主张目的地是格尔木市,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货物运输的目的地应当为拉萨市。赵某主张在格尔木市支付运费,但格尔木市并非运输目的地,也没有证据证明应在格尔木市支付运费,对赵某主张,不能支持。赵某认为货物损失是瓜果自然损耗造成的。在其报警材料中可以反映未继续运输的原因是因支付运费双方发生争议造成货物运输的耽误,导致哈密瓜腐烂。赵某主张在格尔木市支付运费并无依据,应按约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赵某无故拒绝运输,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其违约造成货物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赵某赔偿吾某货物损失180000元。

本案中,司机赵某半途要求支付运费遭货主吾某拒绝,违约停止运输,造成哈密瓜腐烂,最终法院判决赔偿。不仅没有因运输瓜果赚得运费,反而赔进一大笔钱,给自己和货主都造成了损失。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不守约的行为,不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还会给双方造成损失。同时我们要看到,如果双方在格尔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法院组织下进行协商,损失就不会这么大。当司机与货主在发生分歧时,要加强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及时寻求有关组织处理。特别是新疆是瓜果之乡,每年运出大量水果,加强对司机和货主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是瓜果出疆的重要保障。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