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库院成功调解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案件调解中被告石某某搬出原告郑某某所有的房屋并支付了所欠的采暖费,促成原告撤回了起诉,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郑某某系是库尔勒市平安路42街某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石某某一直居住在原告房中,不支付租金也不支付暖气、水电费、原告要求其搬出,被告一直拒不搬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石某某停止侵权,搬出房屋并支付居住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通过开庭审理,及庭下询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了解到石某某与原告母亲曾经是夫妻,于2003年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原告母亲所有,而被告认为原告的母亲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支付一半房款给他,而且自己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仍是自己的,拒绝搬出房屋。鉴于此承办人去了房屋管理部门了解该房屋的所有权情况,并且分别对原、被告双方做了思想工作,一方面疏导被告石某某的情绪,释明原告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既成事实,居住期间确实应当支付相关的费用,如果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款原告母亲未支付,实属另一法律关系,希望被告能以平和的态度对待解决,并且向其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被告石某某搬出了房屋,并且支付了近一年的采暖费及水费,而原告也在自愿和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放弃了要求支付之前一年的采暖费,最终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