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审结了一起以盗窃为目的,破坏兰新高速铁路信号电缆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19时,被告人兰力伙同被告人阿局曲坡,携带作案工具盗割乌鲁木齐高铁新客站一级贯通电缆三根,后予以销赃,得款200元。
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兰力又伙同被告人阿局曲坡、次子再次到达乌鲁木齐高铁新客站,盗割一级贯通电缆三根及道岔融雪电缆一根,销赃得款600余元。
三被告人盗割电缆造成盐湖西至乌鲁木齐间铁路信号及通信设备主用电源供电中断30小时零36分钟,使得兰新铁路一级供电负荷长时间陷入单电源供电状态。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力、阿局曲坡、次子明知破坏铁路电缆会危及铁路行车安全,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割兰新高速铁路一级贯通电缆,造成盐湖西至乌鲁木齐间铁路信号及通信设备主用电源供电中断30小时零36分钟。该行为足以导致兰新高速铁路信号、通信设备瘫痪,造成铁路运输中断,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被告人盗割电缆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对该情形应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择一重罪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兰力、阿局曲坡、次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