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诈骗行为终获法律追究
分享到:
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郭毅  发布时间:2015-04-27 21:33:47 打印 字号: |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4月9日审结了一起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穆儒栋诈骗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穆儒栋在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一家打字店要求店家刻制红楼大酒店公章一枚、打印红楼大酒店租赁合同若干份。后被告人穆儒栋用该假公章、假合同以红楼大酒店的名义,许诺被害人石宝宝将红楼大酒店门前空地、酒店一楼的门面房交其自主经营,从被害人处骗取现金30 000元。其中,2012年5月一天,穆儒栋以给红楼大酒店领导送礼为名,从石宝宝处索要现金10 000元;2013年4月的一天,穆儒栋又以送礼为名,在红楼大酒店518号房间,向石宝宝索要20 000元。

    乌院认为,被告人穆儒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30 000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穆儒栋曾因犯盗窃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刑满释放后,其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犯罪,对此前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自己诈骗行为表示悔恨,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最终,乌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穆儒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庭审后表示愿意接受该判决。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