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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毒人员因盗窃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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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郭毅  发布时间:2015-04-27 21:29:56 打印 字号: |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审结了一起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洪军盗窃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赵洪军和孙凯(另案处理)在乌鲁木齐市瑞豪酒店艺石馆内观看玉石,赵洪军趁店主蔡国庆不备,将放在柜台上的一串“多子有福”玉石吊坠项链(系羊脂白玉,价值6 000元)偷走后离开现场,后电话联系孙凯相约酒店外见面。二人见面后,赵洪军告知孙凯其盗窃了玉石吊坠项链一个,并交给孙凯过目,孙凯说不值钱,遂将该玉石吊坠项链拿走,放在其父亲家中。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乌院认为,被告人赵洪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羊脂白玉吊坠项链一条,价值6 000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洪军系吸毒人员,曾二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其仍不思悔改,继续吸食毒品,对此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从轻处罚。最终,乌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赵洪军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被告人庭审后表示愿意接受该判决。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