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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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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马雪桦  发布时间:2015-04-13 16:27:38 打印 字号: | |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24日开始施行,许多新的规定也进入到执行实施阶段,其中诉讼参加人部分严格了法庭出庭人员的规定,以第八十八条为例,解释第八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实践中什么样的材料属于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劳动合同、定期工作给付记录、领取工资花名册等材料,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出具的载有工作人员属于其单位人员等内容并且盖有当事人公章的证明也属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出具当事人盖有公章的证明即可参加诉讼。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引导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防止虚假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践中有的单位员工长期持有单位盖有公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诉讼资料,在其已经不是单位员工后,还凭借这些资料到法院诉讼并代表单位追索债权,在起诉时法院很难判定其是否是单位的真实代理人。特别是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行,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更加便捷,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此次民诉意见对出庭人员的严格规定有利于防止这类现象的产生。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应当严格把控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提供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劳动合同、定期工作给付记录、领取工资花名册等材料,而不能简单地提交一份证明了事。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