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春风吹,千家万户忙春种。“谢谢你们这么快就帮我们执行了案款,好让我尽快回去买种子,不耽误播种”。2015年3月16日,阿克苏某农民哈某在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领取执行案款后,高兴的踏上了返乡之路。
哈某与沈某于2013年12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沈某将哈某的2000多公斤红枣从库尔勒运至浙江,哈某支付相应运费。合同签订后,哈某履行了运费义务,沈某却没有履行货物安全运输的义务,导致红枣大量受损,故哈某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审理后判决沈某赔偿哈某货物损失共计1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沈某仍未履行法律裁判义务,故2015年2月,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张克云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沈某做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张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沈某最终表示愿意偿还欠款,但由于资金流动困难,需要分期付款,为表诚意,还当即向法院缴纳了第一批还款金额。法院针对当前农村春耕时节的特点,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以解决群众需求,做好群众工作作为服务春耕的落脚点,设立涉农案件快速通道,第一时间将执行回来的案款返还给当事人,受到涉案农民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