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3月9日审结了一起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吉某运输毒品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吉某携带毒品海洛因,由成都火车站登乘K452次列车准备到乌鲁木齐。当吉某登上该次列车5号车厢时,因其形迹可疑被乘警盘查,随后从其随身携带的蓝色塑料袋中查获三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裹,藏匿于“沙沙”牌煮瓜子纸袋内的毒品海洛因,后经称重毒品海洛因净重91克。庭审中被告人吉某供述,自己没有固定职业,也没有生活来源却染上了毒瘾,为了挣钱继续吸毒,就铤而走险替别人运输毒品挣钱,没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己还是被公安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运输,且运输毒品数量大(海洛因91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吉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对此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吉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