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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念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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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石新东  发布时间:2015-02-26 11:55:44 打印 字号: |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审结了一起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刚录盗窃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5时许,被告人李刚录乘坐T53次列车到达嘉峪关车站时,看到3号车厢2号上铺旅客放在枕头边的一部苹果5S手机,顿起贪念,其趁该名旅客不备,盗得手机并下车逃匿。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刚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价值3 840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刚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法院综合考虑其系初罪、偶犯,因一起贪念而实施盗窃犯罪,归案后认罪、悔罪表现,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刚录犯盗窃罪,单处罚金6 000元。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