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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宫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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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石新东  发布时间:2015-02-26 11:51:16 打印 字号: |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审结了一起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新平盗窃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新平因为盗窃先后于1992年、2007年、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一年。2014年9月至10月间,刘新平利用其上夜班之机,三次盗窃所在单位12根拖泵管(价值1200元),销赃得款360元。

法院认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被告人刘新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新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不足一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对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新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