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审结了一起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石领波盗窃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石领波在奎屯市铁路文化宫广场西侧长廊,用事先准备的摩托车钥匙将一辆橘黄色永源牌电动车(价值2 770元)盗走,并销赃至奎屯市鑫远废品收购站业主陈洺立处。2014年9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石领波在奎屯市高管局门口,用随身携带盗窃工具将一辆红色“凌本”牌摩托车(价值1 150元)盗走,被告人在检查车辆时发现车座下行驶证内存放有100元人民币,并将该款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领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价值共计4 020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归案后,石领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类犯罪事实,且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对此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石领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