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审结了一起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肖逸、周泽元贩买毒品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19时许,哈某打电话向被告人肖逸购买麻烟,并约在奎屯火车站进行交易。当日20时许,肖逸和周泽元乘坐出租车到达奎屯火车站。二被告人在奎屯火车站塞隆酒店门口与哈某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追缴大麻7.92克。另外,从肖逸身上查获大麻6.32克,从其暂住处查获大麻23.07克;从周泽元身上查获大麻5.79克。现上述毒品被保存于奎屯铁路公安处。
法院认为,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逸、周泽元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大麻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成立,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肖逸贩卖大麻37.31克,周泽元贩卖大麻13.71克。其中二人共同贩卖大麻7.92克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该7.92克毒品系由二被告人共同提供,出售毒品所得亦平均分配,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对公安机关从二被告人身上及其处所查获的大麻,根据查获的大麻重量追究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肖逸、周泽元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对此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肖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被告人周泽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二被告人贩卖的毒品大麻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