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审结了一起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吉尔里拉运输毒品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吉尔里拉将毒品海洛因吞食于体内,从西昌火车站乘坐火车到宝鸡市,到达宝鸡市后吉尔里拉将毒品排出体外。8月31日其从宝鸡站携带该毒品乘坐火车准备到乌鲁木齐,当日其乘坐的K1503次旅客列车运行到清水至酒泉区间,乘警对旅客进行安全查验时,从吉尔里拉放在座位下面的塑料袋里查获净重达67.3克的毒品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吉尔里拉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运输,且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吉尔里拉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