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因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多次上门做工作,何某作为投保人,何父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智胜人生主险和智胜重疾附加长险、无忧意外、无忧医疗附加短期险的人寿保险合同,其中智胜人生,基本保额:100 000元,并于同日交付了保险费4 380元。2014年9月被保险人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所患疾病为脑出血、颅内多发动脉瘤、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辗转住院医治无效,出院后死亡,死亡原因推断为脑动脉瘤破裂。何父死亡后,投保人作为被保险人何父的身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能如实告知其患有乙肝疾病病史,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故解除了保险合同,拒绝了原告的理赔请求。何某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不服,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出示了住院病历,家人陈述的既往病史中写明何父患乙肝数年,以此证明投保人何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何某找到了当初办理保险手续的保险代理人黄某。黄坦诚,在办理投保时,没有向何某送达及解释相关免责条款,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时也是概括询问“有没有生过病、住过院、有无家族遗传病史”。
同时,何某认为,身体状况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对具体的疾病情况进行了询问,被保险人没有义务主动说明。何父在投保之前确实没有生病住过院,所以对保险代理人的询问时做出了否定回答,投保后住院病历上所写肝炎病史也是几年前中医号脉所说,可能患肝炎,而何父身体一直很好,并未去医院确诊、治疗过,患肝炎还是此次住院确诊的,不能证明投保时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立。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种被动的告知,即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询问时,投保人才有义务进行告知。保险代理人在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的效力及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在与何某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按照“人身保险投保书”的健康告知询问事项逐一询问,而是简单的概括询问是否“生过病、住过院”,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确诊及住院治疗过乙肝疾病,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则被告据此主张的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解除、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对于保险受益人的赔付义务。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何某赔付身故保险金10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