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为某保安服务公司员工,2014年5月,黄某在巡防某铁路线路的防护工作时,对翻越铁路线路防护栏的谢某进行教育及登记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黄某用钖镐把(木质)击打谢某胳膊及腿部,造成谢某左侧桡骨粉碎性骨折。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4年8月5日,库尔勒铁路检察院依法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犯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同时谢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并要求保安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于受害人有过错,黄某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基于黄某打人行为由职务行为引发,法院判决黄某赔偿谢某经济损失共计25181.22元,保安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黄某与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黄某及保安服务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说明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后保安服务公司主动将执行款全额打入法院执行专款账户,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案款返还于申请执行人谢某,该案得以顺利执结。(本文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