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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思悔 触犯法律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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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赵树清  发布时间:2014-11-18 21:19: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大法庭里,被告人靳某某、陈某不敢看庄重严肃的法徽,他们刑满释放不思悔,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到法庭接受审判。

两被告人,分别因犯盗窃罪受到刑罚处罚,刑满释放后,2014年6月11日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哈密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2014年6月8日,被告人靳某某、陈某商量到某市购买“海洛因”,当日下午被告人陈某购买了4张从哈密至某市的往返火车票。次日,二被告人乘火车到达某市之后,被告人靳某某联系购买了一包“海洛因”,并将“海洛因”用面巾包裹藏在内裤里。二被告人便乘坐当天的K595次列车返回哈密。6月10日12时许,二被告人从哈密火车南站出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哈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共同携带毒品“海洛因”35克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共同商议,共同购买并持有,所起作用相当,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适用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为了打击毒品犯罪,保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两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各处罚金两千元。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