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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父不付抚养费 母为女儿权益诉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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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赵大海  发布时间:2014-11-14 11:24:32 打印 字号: | |

    夫妻经过法院调解离婚后,孩子父亲拒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母亲无耐之下以女儿的名义起诉前夫,要求其支付女儿抚养费。近日,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成功执行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田某和谭某2002年经哈密市法院调解离婚,女儿随其母亲谭某共同生活,两人离婚时,其母谭某就女儿抚养费与其父田某进行了约定,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50元,然而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现因物价上涨,女儿的生活、教育费用大幅度增加,母亲谭某的经济能力早已入不敷出,其父亲每月给付的抚养费也不能支付其女儿的正常支出,再次与前夫田某协商无果后,谭某将前夫田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田某增加给付女儿的抚养费每月800元,至其女儿十八岁为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田某每月增加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750元(自2008年8月至其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拿到生效判决后,谭某多次与田某讨要女儿的抚养费,但是谭某依然态度冷漠,无理取闹,并明确告知谭某女儿归你抚养,理应由你全力承担,与我无关。

万般无奈之下,2014年8月18日,谭某到哈院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要求保护自己女儿的合法权益。哈院执行员接案后,通过谭某提供的财产线索与田某的联系方式,第二天立即驱车来到田某的工作单位,然而天公不作美,田某的单位虽然在哈密铁路上,但是其工作地点确在吐鲁番火车站,几经努力,终于找到了田某,做其思想工作,并约其至哈院执行局,田某也表示自己在这轮班上完回哈密后,会去配合法院工作,来了结这起案件。

    2014年9月15日,田某下了火车便风尘仆仆的来到了哈院执行局,一进门就大倒苦水,诉说前妻的种种不是,甚至从言语中也感觉到田某对前妻的忿恨,执行员叫田某坐下后,告知他父母有抚育子女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现随孩子随母亲因生活、教育费用增大而要求被告田某将抚养费增至750元的意见,依照法律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你对前妻的怨恨不能强加到自己的孩子身上,孩子现在生活有困难,你作为生父,应该积极主动给付抚养费,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哈院执行员入情入理的讲解终于打动了田某。田某表示回去后,立即将自己的积蓄拿出来给付孩子,以后也按时将孩子的抚养费及时给付,再也不无故拖欠。2014年9月17日,田某主动将9 800元抚养费给付给孩子母亲谭某,孩子母亲也当即向法院出示了结案申请。至此,此案的办结及时保障了孩子应有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