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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未偿付 离异女子向前夫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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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赵大海  发布时间:2014-11-14 11:11:56 打印 字号: | |

    现如今,大多数夫妻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彼此独立,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便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完全偿还,或者由双方共同偿还,这也是很正常的,但是生活中总有一些夫妻离异后对双方的约定视而不见,导致不能如期履约,由此引发出了新的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结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太大,生活一直不和睦,两人于2013年经过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10 00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后因被告王某不主动归还,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25日替被告偿还了10 000元的债务,原告张某多次向被告王某索要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案经过承办法官调解后,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归还欠款10 000元,于2013年7月25日、2013年8月25日每月归还3 000元,余款4 000元于2013年9月25日前还清。

调解书生效后,张某再次找到王某索要欠款,王某依然我行我素,拒不遵照调解履行,再次与王某交涉无果后,2014年8月25日,张某向哈院申请强制执行。哈院执行局在立案后,通过原告张某提供的财产线索,了解到王某是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某段的一名在职职工,由于被执行人此时不在哈密,且长期在铁路沿线工作,与原告离婚后也分居多时,一时找到他也并非易事,哈院执行员当即对张某表示会尽全力寻找王某的线索,一旦有任何消息,一定会第一时间告知她。

2014年8月23日,哈院执行员通过其单位领导联系到了在鄯善正在作业的王某,王某在电话里借口表示自己由于工作繁忙,不能去哈密归还所约定的欠款,执行员耐心告知王某,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必须履行,如果你一味执意孤行,势必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权衡过利弊要害后,王某明确表示会配合法院的工作,自己在下次调班后会主动去法院履行自己所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2014年8月26日,王某一大早便来到法院执行局,哈院依法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手续后,王某表示自己开工资后会尽快将所欠张某的钱归还。与此同时,执行员也向张某通报了和王某接触的情况,并要求张某积极和王某主动联系索要欠款。2014年9月11日,被执行人王某主动向哈院交纳了执行费50元,同时向哈院表示欠款已经准备完毕,近期将会联系张某,将案款交付于她,以了结此桩心事。2014年9月18日,申请人在拿到案款后,主动向哈院书写了结案的书面证明。至此,该案在执行员不懈的努力下,终于圆满执行完毕。(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