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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留尾巴 失信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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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赵树清  发布时间:2014-09-30 20:28:21 打印 字号: | |

被告芎某拿着民事判决书翻来覆去看了好几遍后,长叹道:“法院查明的事实,实实在在,无可辩驳,这是咱给原告付款留尾巴,约好时间还余款又不履行,丢人现眼失信输官司。今后咱将在生意圈里说话大打折扣,说话不算数谁还愿和咱打交道呢,真是小聪明大糊涂。”

芎某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欠付运费,被原告许某诉到法庭,法庭开庭时被告芎某经传唤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被告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某支付运费9 9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间,原告许某为被告芎某拉运砂石料。2013年1月15日,芎某向许某出具19 913元的运费单据一张。2013年7月25日,芎某支付运费10 000元,余款9 913元芎某承诺于2013年8月25日前支付。该款芎某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该案中,许某为芎某拉运砂石料,芎某就应向许某支付相应的运费,双方之间因此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许某完成了拉运砂石料的义务,芎某未按照双方结算数额及时向其付清运费是有过错的,许要求芎某支付9 913元运费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芎某未按双方约定于2013年8月25日前向许某支付运费,许某主张芎某自2013年8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9 913元运费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后判决被告芎某向原告许某支付运费9 9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