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丽女士的儿子艾某在与他人的斗殴中被刺身亡,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因被保险人斗殴而导致的被杀害”的理由称免责拒赔。日前,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古丽的诉讼请求。
斗殴身亡保险公司拒赔偿
古丽女士的儿子艾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额为6万元。该险种的投保方式为:投保人购买保险卡,按照保险卡的提示登陆保险公司网站自助卡激活页面,在指定区域输入保险卡上的卡号和密码,确认条款内容后,输入投保人的投保信息,即成功激活。艾某按照自助卡激活生效流程激活了该卡,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艾某,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保险期限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4月25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2.5责任免除部分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012年8月24日凌晨,艾某和朋友与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案刑事案件被告人阿某、努某等人相遇,两拨人相互打招呼说话后发生争吵、推搡,进而引起斗殴,艾某参与斗殴当场死亡。
事发后,古丽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被保险人身故案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2.5条(因被保险人斗殴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古丽女士认为,自己的儿子的死亡是一个意外,自己的儿子没有希望、也并非本意要引起自身被杀害。其次,艾某是维吾尔族,保险公司的激活流程的文字是汉语,没有维吾尔语,激活过程中艾某对相关保险免责条款内容不清楚,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则认为,按照激活流程的提示完成激活注册是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前提,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并未对语言文字提出异议,现在投保人已经死亡,受益人不能主观判断投保人不知道免责条款,“斗殴”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尽到告知的义务即可。根据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责任。
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法院判原告败诉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某与保险公司之间通过购买保险卡、激活保险卡所建立的保险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认为被告方网页上的自助卡激活生效流程内容为汉语,投保人为维吾尔族,保险公司没有提供投保人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合同或者提供翻译,投保人不知道网页上激活流程的相关内容,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告知、说明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以网页形式用通用汉语言文字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了提示,原告未能举证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不知晓汉语内容,投保人按照汉语提示完成了注册激活,视为其知道相关内容。斗殴行为属于法律禁止行为,保险人对该条款做出提示后,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被保险人艾某虽然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但其死亡原因是参与斗殴,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古丽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