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罪案件,被告人薛某利用职务之便和单位财务管理漏洞,挪用公款40万元进行盈利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结案后,法院向薛某原所在单位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完善管理制度,杜绝对于大额公款支出不经集体研究、私自使用等现象。
薛某系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项目部财务部部长,由于该项目部在财务管理上只有其一人,即薛某一人说的算的情况,给了薛某可乘之机。2013年8月、9月,薛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公款共40万元划入自己银行卡内,用于炒股,至案发后,涉案公款已全部归还。
法院认为,薛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4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其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案件判决后,法院向该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同时加强员工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从制度和思想上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