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执行(2014)乌中执字第122号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大通化工有限公司、焦作市和兴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李增、南阳可生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一案,中院立案后,立即前往河南执行该案,去河南之前,执行法官前往新疆办理了涉案被执行人的账户查询手续。
2014年7月20日,执行法官前往河南郑州,并于第二日一早前往郑州高院办理被执行人账户查询事宜,随后根据河南高院开具的查询手续,前往河南省人民银行调取了河南大通化工有限公司、李增、焦作市和兴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账户情况,由于三被执行人总计账户数量三十余个,且河南大通化工有限公司早已停业。据了解,李增也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经分析,法官决定着重对焦作市和兴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九个帐号进行查询和查封,并决定采取先执行后谈判的策略。决定后,执行法官于2014年7月21日中午赶到焦作市。当日,焦作市的气温达到了41℃。执行法官顶着烈日,冒着酷暑,在银行下班前,迅速查询了七个账户,并查封了三个账户十四万余元。7月22日,在查封了该公司建行的账户后,该公司派人到银行,向法官递交了执行异议。
随后,执行法官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开始就该案件进行调解。在执行法官努力下,双方就执行和解达成基本意见,焦作市和兴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愿意分期支付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400万元,先期支付150万元,后分五期支付完毕。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不再对其采取司法执行措施。后双方就该意向草拟文件并各自报审批,在2014年7月23日一早,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和兴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当日支付了150万元。随后,执行法官一行赶奔300余公里外的南阳,并于7月24日赶赴邓州开始对南阳可生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行,在该厂张贴了执行文书,又去国土局调取了该企业的土地抵押查封情况,了解到该企业的土地和房产已经抵押给当地的信用社,抵押金额为1800万元,且该土地已被郑州中院先行查封,并在2014年1月14日办理续查封手续。后执行法官在当天下午赶到南阳中院协商委托执行事宜。2014年7月25日,办理上述执行事项后,执行法官于当日从南阳坐大巴到达郑州,并从郑州返回乌鲁木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