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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群众诉讼,调解车损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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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杨明  发布时间:2014-07-30 18:15:43 打印 字号: | |

2014年7月24日下午,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调解一起财产损失保险纠纷案件,避免了原、被告到外地仲裁的成本增加,将纠纷化解在当地。

原告阿某(化名)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今年该车停放在阿某单位时,单位发生火灾,将阿某的车辆烧毁。某保险公司以火灾是自燃引起为由拒绝赔偿。阿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在开庭前,某保险公司提出,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约定了由内地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不应管辖。主审法官对合同审查后,认为该纠纷应仲裁解决。考虑到双方到内地仲裁均要付出较大成本,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主审法官和原、被告一起对事故的发生、起火原因,原告车辆的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了核对。某保险公司对原告证据核对后,认为应当支付保险金,于是在法院主持下,放弃仲裁,调解解决该纠纷。

保险公司在制订合同时,对纠纷的解决方式随机确定,有时会约定在其他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认真审核合同中纠纷解决条款,导致发生纠纷时要到其他城市仲裁,增加了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投保人在订立保险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慎重决策,避免带来不必要的不便。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