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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显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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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燕妮  发布时间:2014-07-17 22:03:21 打印 字号: | |

从2014年6月20日以来,哈铁法院立案庭调解了两件起诉前的案件和一件诉讼中案件。两件诉前案件是王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尹某诉许某离婚纠纷一案。诉中案件是哈密农十三师黄田瑞明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密货车南环线土建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三件案件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哈院立案庭在立案前能够认真审查案卷,针对案卷证据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在立案前能够主动联系被告,了解案件情况,向其解释法律规定,并做好说明工作。王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为3000元,权利义务明确。通过审查立案庭张法官及时与被告联系,并向其解释了法律规定,说明了败诉后法律后果,被告当即表示可以还钱,该案得以顺利解决。混凝土分公司诉中铁一局、中铁一局项目部的案件,因原告提供工程结算单记载明确,账目清楚,立案后法官到被告的办公场所对原告和被告进行调解公司,经过一个小时的调解,被告当场给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最后该案以撤诉结案。有时立案庭还邀民庭法官一起给当事人做法律释名,调解工作。例如尹某诉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双方争议较大,考虑到诉讼标的较大,诉讼费需要上千元,立案庭联合民庭法官一起为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通过近期的三件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充分利用诉前调解,既可以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还可以缓解司法供给和司法需求的矛盾,提高诉前调解的公信力和预判力,从而能够积极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