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新疆正义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兵八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某某向石河子市法院申请执行,一直未能执行结案。因本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系自治区人大代表,石河子法院申请高院对本案指定执行。2014年2月18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执二监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受理执行。6月5日乌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支付拖欠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21 350.79元、补缴2008年4月-2009年8月社保费(以社保部门计算数额为准减去申请人已领取的1600元)、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等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相关义务。经与其法人代表李某某联系,其仍然坚持此前在审理时的抗辩理由,并拒绝履行判决书中补缴社保和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判项。乌院执行人员告知对于他所提出的高某某另有欠款一事,如已经过诉讼方式对欠款事实和余额予以确认,可以支持。否则,可另走法律程序,对高某某的欠款进行确认,对本案执行工作不受影响。关于补缴社保和办理劳动关系判项,已经二审终审予以确定,必须予以执行。李某某声称自己手中申请人签字借款票据就是凭据,不需要另走法律程序确认债权。对于判决的补缴社保和解除劳动关系判项,此前申请人对此曾有承诺自己不会办理。鉴于本案属于涉及民生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是今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重点。申请执行人属于弱势群体,而被执行人单位的法人代表为自治区人大代表,且本案款项数额不高,该人大代表提出各种理由不予配合导致本案多年未能执结,不利于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可能导致信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向石河子法院了解,并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仅有一个账户,其帐户中常年无钱,且办理社保计算和解除劳动关系还需单位出具相关材料才可能落实。因此乌院结合双方意见,寻找共同点,通过多方作工作,争取双方和解。建议其人大能够对人大代表进行正面引导,督促尽早履行相关义务,避免矛盾激化,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经执行人员两周时间里积极与被执行人单位法律顾问联系,从涉民生案件的意义,人大代表维护社会稳定等多方面疏导,并作了原告工作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对此前借支的款项申请人承担一半,被执行人付清其余全部款项。申请人放弃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被执行人协助测算补缴社保数额后,由申请人自行缴纳,申请人提前已领取的1600元不再退还。现双方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