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铁运输中级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2013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赵某骑着人力三轮车来到哈密工务段露天料库,盗窃该了该段6块价值1 974元滑床板后,在转移赃物时被先前接报并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李某拦住,李某扣下所盗的滑床板并让赵某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赵某因此与李某发生口角,随后捡起地上的土块砸向李某并致李某轻微伤。之后,赵某扔下三轮车和所盗物品逃离现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赵某在公安机关对自己盗窃6块滑床板并打伤李某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在一审庭审时,赵某却发现自己的盗窃行为被公诉机关以抢劫罪提起了公诉。赵某觉得公诉机关以抢劫罪起诉不合理,因此他在法庭上明显带有抵触情绪,当庭多次大声争吵,并对法庭及公诉机关提出的大部分问题都拒绝回答。一审法院最终以抢劫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称自己的行为并不是抢劫,自己也没有抢劫的意图,就是想贪点小利而盗窃了铁路物资,自己的行为应该是盗窃而不是抢劫。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于法有理,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结合本案,赵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民警李某轻微伤,赵某的行为已有盗窃转化为抢劫,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赵某一直强调自己并没有抢劫的故意,只是因贪图小利去偷东西再拿去变卖挣点钱,把人打伤也只是自己为抗拒抓捕时的一时冲动,但法律是无情的,任何人面对法律时都没有借口可言。二审宣判后,赵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本想偷点东西贪些小利,没想到因自己一时的不冷静行为,盗窃最终变成了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