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5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民庭在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这是库院在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后开庭审理的第一起保险纠纷。库院全体审判人员、书记员、原告亲属旁听了庭审。
原告李某诉称,我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李某在保险期间驾车将案外人撞伤,案外人将原告及被告诉讼至某法院,由于原、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交第三者责任险的证据,某法院在判决中只对交强险赔偿责任进行了确定。李某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进行了赔偿。现起诉要求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保险金。被告答辩称,对原告投保后发生保险事故没有异议,但对需要支付保险金的数额有意见。审判员在法庭调查阶段,引导当事人对双方是否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赔偿范围及免赔约定、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告是否向受伤的案外人赔偿等进行了举证。在辩论阶段,引导当事人围绕免赔约定如何计算这一辩论焦点展开辩论,使双方观点能够准确表述。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对支付保险金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调解结案。
此次庭审,是库院审判人员在学习保险法理论知识后的第一次审判实践,庭前库院审判人员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明确了法律关系,确定了审理的重点,并对安检、庭审设备进行了认真检查,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庭后,库院组织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评议,通过对审理过程和相关材料的学习,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有了初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