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都是一家人,然而仅仅因为弟媳妇所借购房款未还,大姑子姐多次索要无果后,一怒之下,将自己的弟弟和弟媳妇告上了法庭。近期,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成功执结了这起发生在亲戚间棘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马某诉称,2007年8月的一天,被告张某以购房的名义向原告马某借款10 0000元,后经原告马某多次催要,被告张某均以该款是马某弟弟所用拒绝归还。马某盛怒之下,将其弟弟和弟媳妇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10 0000元。哈密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和两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的弟弟原系夫妻,2007年8月11日,张某向其借款的时候,两被告尚未解除婚姻关系,2007年8月13日,两被告离婚,被告张某将借款中的70 000元用于支付与马某弟弟离婚时的房屋折价款,其余自用,由此,该10 0000元借款应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马某归还。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马某归还借款10 0000元。
拿到判决后,大姑子姐马某多次向其弟媳妇张某索要50 000元欠款,弟媳妇依然坚称其所借欠款被其丈夫所用,与自己无关,多次索要无果后,马某依法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哈院执行局接案后,2011年10月18、20日执行法官先后向两位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履行法定义务,考虑到是亲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执行法官将亲情引入执行中,告知马某大家在一起生活了那么多年,多少都应有些情义,不要因此在将双方矛盾加深,马某表示其弟弟的50 000元欠款由其本人自行协商解决,但是对于其弟媳妇的所欠的款项依旧是不依不挠,为了避免双方的矛盾继续扩大化,及时化解此案,法官调查了被执行人张某的经济状况,发现其弟媳妇张某确为无固定执业人员,且名下除一套前夫留给的房产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多方调解,被告提出先行支付马某10 000元,剩余款项待其有能力归还时会主动交付法院,希望法官能做做其大姑姐的工作,给其一定的时间筹款。法官将这一情况告知了马某,希望马某能考虑到原先都是一家人的情分上,并且现在张某经过法院调查也的确是无业、患病,其孩子也正在上学,且无任何经济能力进行偿还的份上,给张某一定的时间进行还款。听到法官细致入微的话语,马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表示待其原弟媳妇有能力偿还的时候在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年时间一晃而过,转眼到了2014年6月12日,早上执行法官一上班,张某便主动来到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要求归还本案自己应承担的剩余案款,并于当日缴纳了45 000元,6月16日缴纳了3 400元,哈院随即在6月16日恢复了此案的执行,2014年6月17日执行法院电话通知马某到法院领取了本案的案款及利息48 400元。当执行法官问起被执行人张某此案已过将近三年,申请人马某也并没有向你催款要款,你为什么要主动来归还此案款的时候,张某对法官说道,每次在外面打工的时候,坐车路过法院的时候,心中总是有一种莫名的不安,觉得欠别人的钱财总是心梗的很,当时我没有工作,孩子也在上学,实在没有经济能力归还,这几年我也在外面做些力所能及的活,有了些积蓄,所以我要赶紧把欠款归还,只有把欠款归还完了,我才能在没有任何心理负担状态下走向新的生活。
至此,该案在历时三年,在执行法官引入亲情调解下,在双方互谅互让的情况下,终于以自动履行的方式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