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1日上午11时,乌铁中院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建芳犯盗窃罪、抢劫罪一案在哈密铁路法院法庭进行。经过近2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终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本案上诉人赵建芳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建芳不服,提出上诉。由于赵建芳现羁押在哈密当地,为坚决贯彻落实司法为民重要方针、本着方便诉讼具体要求,乌铁中院刑庭决定将本案二审开庭地点设于哈密铁路法院科技法庭。经过与哈密法院多次沟通,本案在开庭准备阶段做了大量实质性工作,中院负责统筹本案庭审工作全局,哈密法院负责具体落实庭审各项环节。经过近半个月的提前准备,本案于6月11日如期进行。
本次庭审完全按照最高院关于庭审规范化相关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法警值庭规范。为方便庭审过程顺利开展,本案合议庭庭长加沙热提同志从上诉人赵建芳的上诉请求中总结出三项争议焦点,案件庭审也始终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有序进行。经过近2个小时的公开审理,本案庭审圆满完成,合议庭决定定期宣判。通过本次庭审,不仅积极贯彻了当前不断深化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做到了“为当事人着想,为当事人考虑”,还通过乌铁中院与哈密法院的积极配合与相互协作,达到了锻炼队伍、提升凝聚力的现实效果,同时也为铁路两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