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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拒付抚养费 法院调解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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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刘丹  发布时间:2014-06-09 19:09:34 打印 字号: |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社会公德的底线。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执行了一件抚养费纠纷案件,通过执行法官耐心调解,徐某将24个月近万元抚养费交至女儿手中。

本案申请执行人滑某(女)与徐某(男)婚后育有龙凤胎一儿一女,后因感情破裂,经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儿子由父亲徐某抚养,女儿由母亲滑某抚养,基于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母亲滑某不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用,由父亲徐某从2012年4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差额375元至其独立生活止。调解书生效后,徐某自2012年4支付女儿一个月生活费后拒绝继续履行义务,时长达24个月,滑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徐某未给付的生活费近万元。

2014年4月14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了解到,本案被执行人徐某并非不愿意支付抚养费,而是其父亲(孩子的爷爷)从中施加压力,因为离婚时对前儿媳仍有怨气不愿让徐某给孙女支付抚养费,执行法官耐心做好孩子的爷爷及父亲的工作,告知其给付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上一辈的恩怨不应连累到下一辈孩子的成长,父亲徐某不付抚养费也将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通过执行法官说服教育后,孩子的爷爷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再干涉徐某给付抚养费,2014年5月22日,徐某将抚养费全额交于滑某手中,并保证今后一定会按期给付女儿的抚养费。

法官提示:调解书系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调解书已经生效,双方均应遵守。现在男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载义务,虽然经法院调解男方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但是离婚的父母已经对孩子的成长带来伤害,离异单亲家庭孩子的健康成长更需要父母亲的共同关心和教育,未抚养子女一方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履行抚养义务,有关的单位和亲友也应尽相关的协助义务,不要再给孩子增加亲情的创伤。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