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铁中级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依法举行了(2014)乌中执异字第1号执行听证会,经过听证确定了案外人的异议成立,中止了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2014年1月24日,长城公司申请执行昆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城公司向中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中院于3月13日查封了玛纳斯县园丰煤矿。案外人美丰矿业于4月28日提出异议。收到案外人的异议申请后,由于案件标的大,时间跨度长,复杂程度高,引起了执行局领导的高度重视,立即协调指定有多年审判执行经验的老法官及审监庭庭长、研究室负责人组成合议庭审查异议。
合议庭及时调取了当年的执行卷宗,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查阅,认为该案时间长达十年之久,被执行单位经过多次变更、注销,在锁定的证据环节上一定要搞细致、搞扎实。于是主办法官在听证前驱车200余公里,亲自前往查封标的物所在地玛纳斯县园丰煤矿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翻越了无数座大山,穿过湍急的河流、沟壑终于在天色渐黑之前对查封标的物进行了实地观察丈量,取得了第一手资料。
回来后主办法官及时将实地调查情况向局领导及合议庭成员进行了汇报。在决定了听证日期后,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前大量准备工作,通知双方代理律师及当事人、案外人充分准备听证材料,进行了庭前双方证据交换,通知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做好听证的视听资料及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在庭审中充分让双方当事人、案外人举证、质证交换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经过三小时的听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举证、质证等辩护意见,该案的事实已基本查清,宣布休庭。
休庭后,合议庭就双方在听证中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大量的核实。驱车前往100余公里外的玛纳斯县煤炭工业局进行了调查了解,询问了当年玛纳斯县煤炭局副局长、现任的局长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电话联系了远在上海已退休在家的原局长。进一步确定了庭审中的证据,使证据形成了锁链,为下判奠定了基础。
最后合议庭认为长城公司举证昆仑公司1998年度工商档案中显示昆仑公司投资了园丰煤矿,审计报告中又显示该公司投资园丰煤矿28万余元。但工商档案与审计报告都出自昆仑公司自身所报材料,没有任何可以证明昆仑公司实际投资的凭证及票据。 1998年3月11日,昆仑公司承包了玛纳斯煤炭局园丰煤矿,承包期30年。但承包合同中3个矿井都已被注销及炸封,承包标的物已不存在,长城公司又无其它证据证明承包合同继续存在。长城公司认为园丰煤矿仍属昆仑公司承包经营合议庭不予支持。中院查封的玛纳斯县芦草沟园丰煤矿采矿许可证系改制后的园丰煤矿即美丰矿业及冯新龙个人投资所有。合议庭认为案外人美丰矿业异议成立。依法中止了对玛纳斯县芦草沟园丰煤矿采矿许可证执行,保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