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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调解首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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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王峰  发布时间:2014-06-06 15:57:57 打印 字号: | |

继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调整之后,该院党组高度重视首个新类型案件审理进展情况,要求庭前认真准备预案,庭后认真组织研讨,院长带领全院审判员旁听庭审全部过程。最终在全院一盘棋配合下,该案迅速成功调解,为今后乌院办理此类案件带了好头,树立了信心。

2013年4月,原告朱某购买了乌市某家保险公司的三份意外伤害保险,同年9月朱某不幸被汽车撞成十级伤残,朱某多次找到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都被以各种方式打发回家。无奈之下,朱某将该保险公司起诉法院。案件受理后,该公司代理律师坚称,原告发生的事故不是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内的事故,保险合同中约定《人身保险伤残给付标准》最低赔偿标准是七级,原告是十级伤残,原告要求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金没有合同依据,并且还拿来了北京等地相似的拒赔案例让法官参考,介于此,原告的律师也找来了本地区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例让法官看,相似的案例,相反的判决,让案件似乎成了一团乱麻。

剥茧抽丝,主审法官查阅上百个保监会规范性文件,搜寻过数十个经济发达地区的案例,并走出去请教法医解释人体伤残术语,终于找到了2004年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规范保险行为,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通知和浙江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大大有力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你们很爱学习,专业碰到了专业”保险公司代理人看到主审法官找到这些材料后,扔下了这样一句话,并立刻同意调解此案。最终,原告朱某拿到了1.8万元的赔偿金,该案成功调解。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