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中旬,一起关于喀什市建设局对乌鲁木齐市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工作,该案原由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后自治区高级法院指令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该院执行局克日木江、李诚法官负责此项执行工作。中院于4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喀什市政府对此项执行工作态度十分冷淡。在此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的情况下,克日木江、李诚等同志三次到喀什,穷尽种种执行措施对该单位进行了执行,同时积极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约谈,通过以上措施。现当事人双方已初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履行,为这件历时4年的执行积案达到圆满结案结果,迈进了重大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