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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铁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毛富贵故意杀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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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荣飞  发布时间:2014-05-19 17:08:22 打印 字号: | |

2014年5月15日上午10时30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毛富贵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毛富贵于2013年10月14日在乌鲁木齐发往库尔勒的旅客列车上,先与被害人崔某发生争执,后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猛刺被害人的头部、颈部及胸部,致使被害人经3天抢救无效后死亡;2012年1月27日,被告人毛富贵在原籍青海省大通县因琐事与祁某发生争执并用菜刀对祁某头部砍了一刀后逃逸,经鉴定为轻伤。故检察院以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两项罪名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同时,被害人崔某的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本案被告人毛富贵羁押于库尔勒当地看守所,为方便诉讼同时考虑诉讼安全问题,乌铁中级法院在与库尔勒铁路法院充分沟通后,决定将本案的开庭地点定于该院科技法庭。库尔勒铁路法院为积极配合此次庭审活动,积极强化了值庭法警业务培训,主动更换了安检设备和不符合要求的录音录像设备,以期顺利完成庭审工作。

15日上午庭审如期举行,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由于本次的庭审是最高院、自治区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刑事案件庭审规范化后铁路法院系统第一次刑事开庭案件,因此本次庭审严格遵照高标准、严要求的模式进行。控辩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和量刑部分并无太大争议,但在附带民事部分,由于被告人没有偿还能力,附带民事第二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对赔偿数额承担有异议,故在庭后合议庭会继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庭审从上午10时30分开始至下午6时结束,历时6个半小时(除去1小时用餐时间),期间完全遵照最高院及高院的要求对本次庭审进行了录音、录像及刻录光盘,每一个庭审环节也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充分体现了庭审规范化的具体要求。

本次庭审的顺利进行,离不开铁路法院系统之间的相互支持以及各部门间的通力合作,充分体现了铁路法院系统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扎实肯干的奉献精神。像本次庭审这样借助各部门之间、各级法院之间的相互协作是今后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方式,铁路法院系统也将认真总结经验,查找自身不足,为更好地完成好各项审判工作而不断探索。

责任编辑:孟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