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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慎签担保回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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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马雪桦  发布时间:2014-05-14 16:11:12 打印 字号: | |

买房是中国老百姓一生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人们都说安居才能乐业。特别是对于大多数工薪阶层的人来说,买房更是头等大事,由于收入普遍不高,工薪阶层买房时大多选择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在签订住房按揭贷款时,许多房地产商往往建议购房者签订一份担保回购协议,担保回购协议通常是由购房者、房地产商、银行三方签订。协议里通常会有这样的约定,在贷款还款期内,不论购房者因何种原因连续积累六期半年以上未按期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即为违约,银行有权解除合同,由银行依法收回该房屋产权并按合同规定,由房地产商对房屋回购。这样的约定看似公平合理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如今房地产价格日益上涨的市场上,如果仅仅因为几期贷款未还,倾尽自己所有积蓄购买的价格高昂的房产就被房地产商回购走,购房者觉得特别不公平。

笔者作为法官就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例,2004年6月22日李某与一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8月6日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同日与银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担保及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回购协议》约定在贷款还款期内,不论李某在何种原因连续三月或六月未按期偿还所欠银行借款本息,即为违约,银行有权解除合同由银行依法收回该房屋产权并按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商回购,由房地产商归还李某所欠银行的剩余全部贷款本息,产权归房地产商,由于李某本人在外地,其委托别人代管房屋,并用租金来还银行按揭款,但是不知何种原因代管人于2005年6月、7月、8月、9月连续四个月未按计划替李某还款。银行按照《回购协议》约定将房屋收回并由房地产开发商回购,该房地产开发商于2008年4月取得房屋产权证。李某觉得很不公平,认为房子应该是他的,房地产商将房屋回购走属于违约,并且银行在收回房屋时没有履行通知他的义务,于是自2011年6月开始进行诉讼,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历经3年的诉讼,审理法院均认为,李某在2005年6月至9月连续四个月没有还款,违反了三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回购协议》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银行按照约定通知房地产商进行了回购,房地产商按照约定还清剩余贷款本息并对房屋进行了回购,其依照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回购协议》中没有约定银行或房地产商在进行回购前应当通知李某。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当然心里很不平衡了,2004年至今房价涨了很多,李某购买的房屋现在市价很高。但是李某本人也认可所有协议均是他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他也确实有4个月没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法官依法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对本案进行判决亦无可厚非。

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因此提醒大家在购房时一定要谨慎签订《担保及回购协议》,如果签订了就要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只能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千悔万悔也换不回房屋产权。

责任编辑:孟亚东